侵害生命权之民事责任构成及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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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从法学的角度上看,仅指自然人的生命,并非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当然也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有拟制人格的主体。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其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自然人一旦失去生命,所有的权利都将消灭,即便有一些延续性的人格权,但对死者来说,一切都失去了意义。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人的生存、人的发展、人的权利、人的价值才是目的,其他的一切都是手段。因此,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中,无不将保护人的生命权作为最高价值和目标。然而,对生命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方面,特别是近亲属的请求权基础和死者无近亲属时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法律规定,都存在许多亟待厘清和完善的地方。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生命及生命权。要对侵害生命权进行保护,必然要涉及到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的内容包括哪些,外国法和我国法对生命权保护有哪些规定。第二部分为侵害生命权的责任构成。该部分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进行解析,共谈了四个部分,分别是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方面。第三部分为生命权救济之历史沿革。该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对生命权救济进行了介绍,从最早的复仇到同命不同价再到同命同价,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第四部分为死亡赔偿的范围及标准。该部分介绍了罗马法及我国法律有关死亡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第五部分为侵害生命权之请求权基础。该部分是重点,目前多个国家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为什么死者的近亲属有请求权呢?该部分谈到了法学界的多种学说,发现各个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在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采用“利益损害说”,即只要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利益损害的人都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死者本人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因为死者的权利能力灭失,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第六部分为侵害无近亲属之人生命权的请求权基础。该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在该部分,笔者尝试着从各个赔偿项目及目前实践中各类请求权主体的适格性进行分析。第七部分为生命权救济的建议。由于我国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过于繁杂,赔偿标准也不一,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没有将生命权予以规定,赔偿的标准过低。所以,要对生命权给予最大的保护必须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损害赔偿的目的或功能、对侵害生命权予以处罚性赔偿、确立“继承丧失主义”以提高救济水平、确立充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和统一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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