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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绪论、结论外共分五章,其中第一、二章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总论,第三、四、五章为分论。第一章分析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所涉基本概念。首先从环境法视角分析了“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等概念;其次从海洋法的发展视角辨析了“保护”、“保存”和“养护”的概念;最后从“实然法”与“应然法”的法哲学视角,并结合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趋势进行分析,从而界定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国际法的评析。第一节从一般国际法角度分析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第二节作为第三章、第四章有关习惯法研究的理论铺垫,选取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和预警原则等进行分析;第三节综述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达成的有关公约以及“后里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或协定。第三章侧重研究鱼类资源保护的国际法。首先在鱼类资源保护的习惯法部分讨论专属渔区到专属经济区的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预警原则,以期说明从公海捕鱼自由到渔业资源分配,乃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习惯法演进过程;其次在鱼类资源保护的条约法部分中逐一研究了全球性的渔业条约或协定,包括1958年《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以及区域性条约下渔业组织或安排的作用;在渔业争端解决部分中分国际性和区域性,分析了国际法院的1972年冰岛渔业管辖权案、1995年渔业管辖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南部蓝鳍金枪鱼案和箭鱼案以及中日韩渔业争端的解决。第四章侧重于研究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国际法,集中论述国际性或区域性公约以及组织机构对鲸鱼和海豹这两类海洋哺乳动物实行的养护和管理。首先在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的习惯法部分,主要分析了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及海洋哺乳动物的习惯法和预警原则;其次在条约法部分集中论述保护鲸鱼的条约——《国际管制捕鲸公约》(含国际捕鲸委员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对海豹进行保护的国际性、区域性条约;最后在争端解决部分,选取白令海海豹案、捕鲸案以及有关保护海豚的金枪鱼案进行分析。第五章指出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机制应予以完善。首先指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和争端解决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次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后里约时代”的国际法律文件,改进与完善我国远洋渔业法律规范,也针对中日韩区域性渔业合作中的不足提出相应完善建议。本文认为,为了实现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这一目标需要从国际法规范和组织机构两方面进行完善和努力,同时要注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的公约体系内各条约的关系,以及公约和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其他条约的关系问题,从而不断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减少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