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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到长足的发展。近期,司法机关颁布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重新确立针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先行调查原则”。自从“两高三部”颁布“两个证据规定”以来,“先行调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几经波折,并且引发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先行调查原则”符合证据审查的一般原理,遵循刑事审判规律,有必要在规范层面予以确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先行调查原则”容易拖延庭审时间,扰乱庭审秩序。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调查时间应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文以现行的规范为研究对象,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从“先行调查原则”的概念入手,梳理“先行调查原则”的现状,分析造成上述争议的原因,进而主张应限缩“先行调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对“先行调查原则”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出引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对“先行调查原则”的基本涵义进行界定。根据相关的规范释义,“先行调查原则”主要有两层涵义。其一,“程序性审查优先”,即法官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审查应优先于对被告人实体法事实的审查,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其二,专门的调查程序。由于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要通过专门的调查程序来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从而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程序性制裁功能。第二部分从规范、实践和理论三个层面对“先行调查原则”的现状进行探究,并分析造成“先行调查原则”存废争议的成因。在规范层面,司法机关对“先行调查原则”的态度存在着反复,在最近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再次重申该原则;在实践层面,由于“先行调查原则”易拖延庭审时间,扰乱庭审秩序,法官在庭审中不会遵守“先行调查原则”,而通过庭前会议或庭外调查的方式,来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在理论层面,学界关于“先行调查原则”的存废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认为理论上,“先行调查原则”符合证据审查的一般原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其确实容易降低审判效率。正是这种内在的矛盾,引发关于“先行调查原则”的存废争议。第三部分从理论和制度两层面论述了确立“先行调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主张限缩“先行调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兼顾实践需要。首先,“先行调查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预期功能为其提供正当性依据。其次,现行制度存在庭前会议实质化的倾向,以及非法证据“软排除”的问题。这为确立“先行调查原则”提供必要性依据。同时,为了保障审判的效率,在例外情形下,法官可以在庭审中不遵循“先行调查原则”。第四部分从庭前和庭审两个方面对“先行调查原则”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庭前,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梳理争点的功能,明确辩护方提出排非申请的义务及法律效果,确保“先行调查原则”的有效运行。在庭审中,法官应坚持“当庭裁判”原则,防止法官通过庭外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