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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我国审判组织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承担法院大多数案件的审判。由于我国司法权行政化和司法权地方化,使公正审判难以实现。设立我国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的是为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公正审判。从而将职业合议庭视为一个“模拟的审判个体”,以其独立审判作保障,以期尽快达到现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法官独立,实现公正审判。本文分四部分,一、合议制概述,合议制是指在审判领域里多个审判主体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独立裁判的一种制度。合议制的特征包括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意志独立四个方面。意志独立是合议制的核心,只有在意志独立的前提下,审判才能得到保障,合议庭成员才能平等地参与审判,并在平等参与的基础上体现集体决策。前三个特征是合议制的表象特征,而意志独立则是合议制的内在特征。合议制有陪审合议制、混合合议制和职业合议制三种类型,本文提及的合议庭是指职业合议庭。二、我国合议庭在刑事审判领域的价值取向,以公正审判为其永恒的追求。我国合议庭的刑事审判职能是指具有审判权的主体,本着公正审判的理念,正确审理和裁判案件。合议庭公正审判,必先理解公正的内涵,通过总结他人对正义的概述,提出公正的范畴包括自由和平等两大方面,自由<WP=49>和平等本身就含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都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自由是主体不受约束并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限,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对立统一,是主体意志与社会需求的对立统一;平等是主体将其在社会想得到尊重的渴望和交换对等的均衡感予以实现并符合社会“相对要求”之对立统一。通过对人权发展史的分析,发现人权发展的历史,就是权利主体从对自由的追求到向平等深入的过程。通过对自由、平等及人权的分析,提出自由是平等的条件,平等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平等的前提,平等是自由的保障。公正(正义)的本质是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制约的自由性和平等性的统一。自由性是公正的初级本质,平等性是公正的二级本质;公正的内涵等同于人权,在刑事审判领域应体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被告人自由与平等。三、我国合议庭独立审判是刑事法治的需求,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从宽泛的意义上讲,法官个人独立本身隐含着法院的整体独立,但法院的整体独立不一定代表法官的个人独立。我国合议庭审判现状的弊端表现为集体平等决策意识淡薄导致“形合实独”,司法体制不健全导致审判独立难以实现。首先,司法行政化使审判内部独立难以实现;其次,司法地方化使审判外部独立难以实现,为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迈进,作者提出了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构想。 <WP=50>四、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合议庭独立,是本文的核心。合议庭独立审判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符合法理学及司法独立的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能动性观点、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政策的要求。合议庭独立的现实基础是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物质条件逐渐完备、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政治基础逐渐成熟、合议庭独立审判的“人才资源”逐渐丰富、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逐步改善。作者将合议庭视为一个“模拟的审判个体”,使之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能够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实现了其“职务”上的独立;因为合议庭对内是审判组织,所以本身不存在任职条件,任免条件,任期和薪水等因素的约束,也就不存在合议庭“身份”上的独立,这样从技术上达到了“法官独立”的要求,合议庭独立审判表现为合议庭成员在采信证据时要自由心证,在适用法律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循评议规则,平等参与、集体决策,从而实现公正审判的永恒追求,所以应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