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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是当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首要的政策取向。财政法作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调节社会分配的法律规范,理应将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纳入范畴,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明确学前教育投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学前教育投入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阶段,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的影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长期处于被弱化的地位。与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体系中的其他各阶段教育相比,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成为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日益凸显,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经逐步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人们诟病教育的主要问题所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教育公平在我国正逐步由理念走向实践;公共财政体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稳步推进;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得到强化。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学前教育的发展显得尤为迫切。2007年以来,我国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据统计,2011-2013年,中央财政已投入学前教育项目经费500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资金达到1600多亿元。在各级财政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同时,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那就是在这些投入的背后,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投入行为带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和应景之嫌。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尤为关键。从历史上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以单位为主的分散式的投入阶段、社会化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阶段、市场化的投入阶段和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现有的学前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学前教育投入的政府责任不到位;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学前教育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学前教育发展严重不平衡。当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保障学前教育投入方面表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比如公共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通过立法保障政府的投入责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等。为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应从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律制度。实体性制度包括:第一,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方面的主导地位。主要有发挥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引导作用;发挥政府对其他投入主体的制约、监督作用。第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增强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财力;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第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善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第四,成本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法律制度。适度分离政府职能,推动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多种办园形式,形成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价格规制的法律制度。第五,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制度。以建设普惠性幼儿园为重点,促进园际之间的均衡发展;财政投入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资助体系,促进不同家庭背景幼儿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程序性制度包括:第一,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解决当前预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构建学前教育投入预算法律制度奠定基础;改革法定支出政策,提高预算的整体性;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建立部门预算制度,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第二,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确定评估内容,完善评估程序,健全评估法律制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第三,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健全学前教育投入监督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覆盖学前教育经费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四,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实现形式;规范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