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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早在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学家就提出了犯罪未遂的概念,时至今日,犯罪未遂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不能缺少的一项制度。本文主要从犯罪未遂的立法演进、处罚根据、特征及其认定条件、犯罪未遂的相关问题、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立法建议加以论述。在本文的第一章犯罪未遂的立法演进部分,笔者从中、外刑法史两方面详细阐述了犯罪未遂的产生、演进,得出中、外封建刑法里均未有犯罪未遂制度,犯罪未遂制度是资产阶级刑法的产物的结论,并将世界范围内的犯罪未遂立法例分为狭义、广义两种。狭义犯罪未遂不包括犯罪中止,广义犯罪未遂包括犯罪中止在内。本文第二章笔者从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三方面论述了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及各派争论的根本分歧所在,从而得出笔者的结论。笔者认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所谓客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危险性。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是其主观恶性的表现。本文第三章全面详细的论述了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及其认定条件。第一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特征,并对犯罪“着手”的含义加以界定,对“着手”的认定标准加以阐述,特别指明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与间接正犯的着手。第二个特征“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并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认定标准加以阐述。第三个特征“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实质特征,论述了“意志以外原因”的含义及认定标准。本文第四章重点论述了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不能犯这两个与犯罪未遂密切相关的问题,在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部分,着重阐述了共同实行犯中既遂与未遂可以并存、共同实行犯的三个犯罪未遂特征、帮助犯与犯罪未遂、教唆犯未遂的三个特征。在不能犯部分,着重阐述了德日刑法理论中“不可罚的不能犯”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不能犯的差异以及不能犯的处罚根据是侵害法益的一般的、抽象的危险性,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同时笔者认为对不能犯的处罚一般应轻于能犯的未遂犯。在第五章笔者论述了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及适用,第六章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今后我国刑事立法的几点建议。以上是笔者对全文内容的简单概括,如有缺失还请各位师长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