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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和2012年分别发布了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自愿披露阶段进入强制披露阶段,该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会影响两类盈余管理的相对成本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对于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而女性高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所具备的独特特质,如:厌恶风险、道德水平高等,会对内控制度变迁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立足于比较在内控制度的不同披露阶段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检验女性高管对两者间的调节作用,是否能够抑制企业由应计盈余管理转向真实盈余管理,提高企业的盈余质量,为打破女性高管在职场所面临的“玻璃天花板”效应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本文选择2008-2017年我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规范分析研究与实证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并对研究模型进行了相关的稳健性检验。在检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影响的基础上,分别从女性高管的有无、女性高管的比例高低以及对盈余管理方向的影响三个方面研究了女性高管在内控制度的不同披露阶段对盈余管理方式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相较于自愿披露阶段,强制披露阶段更能降低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同时提高真实盈余管理。女性高管的存在能进一步抑制应计盈余管理,促进真实盈余管理。而当女性高管的比例超过20%后,对两类盈余管理均能起到抑制作用并且女性高管更倾向于抑制企业的正向盈余管理。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政府应鼓励企业聘用女性高管,提高女性高管的比例;投资者应通过关注企业高管的性别组成,判断企业的信息质量高低;上市公司应重视企业高管性别的均衡化,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