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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的收养问题是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问题,涉及到民事的许多方面。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关系的建立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着深远的特殊意义,突发自然灾害后的孤儿收养制度是社会制度中不能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亲属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实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收养,不仅有利于实现相互扶助的社会义务,而且对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促进家庭成员和谐相处,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提升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发生在汶川的特大地震对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的程序问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地震造成了很多数量的孤儿,很多孤儿由于收养主体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窄而不能被收养;孤儿公告的时间由于比较长而又不能先进行试收养很有可能会导致孤儿心理创伤不能及时得到关爱而留下一些后遗症;孤儿被收养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可能会导致孤儿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养父母在收养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不能很好的得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在汶川地震这种对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的收养,表现出了我国在收养法规定中的一些瑕疵,需要在立法层面作出相应的完善,以便其能更好的保障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的利益,使收养秩序更好的得到稳定,更加充分发挥收养功能的积极意义。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弱势群体,既需要社会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救助,又需要在法律上保障他们的权益。我国对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得到了体现,不妥的地方就是《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规定过于苛刻,需要健全完善,以便更好的为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的收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的含义,特征以及与灾后孤儿收养相关的理论;第二部分: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特殊性着手,阐述建立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比较典型的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的实践—唐山地震和汶川地震的做法,并阐述对灾后孤儿收养制度在实践方面所引发的法律思考;第四部分:主要考察与借鉴了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性地放宽灾后孤儿的收养条件,健全突发自然灾害后收养程序以及建立收养人的实质审查制度等具体思路,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以期对健全完善我国突发自然灾害后孤儿收养法律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