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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过生命质量评价量表SF-36和主观幸福感量表MUN-SH的调查,评价心理和护理综合干预对脑卒中患者生命质量及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为有效提高脑卒中患者生命质量及主观幸福感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
调查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于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住院的脑卒中患者310人,对其一般人口学特征、发病情况、收入情况、吸烟饮酒等行为方式进行记录,根据随机化和知情同意原则分成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和对照组,其中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200人,未进行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的对照组110人。入院起进行心理护理的综合干预,出院时结束。平均干预时间为4-6周。分别于干预开始和结束后采用SF-36生命质量和MUN-SH主观幸福感评价量表对脑卒中患者生命质量和主观幸福感进行测量,按照国际统一标准进行评分,明确脑卒中患者生命质量及主观幸福感状况并评价心理护理综合干预对脑卒中患者的影响。
结果:
1.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在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躯体疼痛((BP)、总体健康(GH)、活力(VT)、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精神健康(MH)八个维度得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两组间主观幸福感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男性的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躯体疼痛((BP)、总体健康(GH)、精神健康(MH)、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活力(VT)得分及主观幸福感均于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女性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躯体疼痛(BP)、总体健康(GH)、精神健康(MH)、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活力(VT)得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根据年总收入分层后,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下的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躯体疼痛(BP)、总体健康(GH)、活力(VT)、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七个维度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患者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精神健康(MH)和主观幸福感不具有统计学差异;年总收入在一万元到三万元的患者中,生命质量八个维度均在两组中存在差异,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高于对照组(P<0.05),主观幸福感不具有统计学差异;年总收入在三万元以上患者中,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总体健康(GH)、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精神健康(MH)及主观幸福感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躯体疼痛(BP)、活力(VT)没有统计学差异(P>0.05)。年龄小于等于60岁的患者,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在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躯体疼痛(BP)、总体健康(GH)、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及主观幸福感得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两组间活力(VT)、精神健康(MH)差别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年龄大于60岁的患者,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在生理功能(PF)、生理职能(RP)、躯体疼痛((BP)、总体健康(GH)、精神健康(MH)、社会功能(SF)、情感职能(RE)、活力(VT)得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主观幸福感不具有统计学差异。
3.脑卒中患者生命质量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1)年龄为生理功能(PF)维度得分的危险性因素,年总收入及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保护性因素;(2)年龄为生理职能(RP)维度得分的危险性因素,年总收入及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保护性因素;(3)年龄为肌肉疼痛(BP)维度得分危险性因素,年总收入及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保护因素;(4)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总体健康(GH)的保护因素,年龄为总体健康(GH)的危险性因素;(5)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活力(VT)的保护因素因素,年龄为危险因素;(6)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社会功能(SF)的保护因素因素,年龄为危险因素;(7)心理护理综合干预为情感职能(RE)的保护因素,年龄为危险因素;(8)年总收入及心理护理综合干预均为精神健康(MH)的保护因素,年龄为危险因素。
4.脑卒中患者主观幸福感进行多因素分析显示,吸烟及年总收入为主观幸福感的保护因素,年龄为危险因素。
结论:
1.脑卒中患者的生命质量各维度得分中,心理护理综合干预组患者明显高于对照组。主观幸福感得分在两组间差异则无统计学意义。
2.脑卒中患者的生命质量主要与年龄、年总收入、心理护理综合干预有密切联系,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提高收入水平,加强心理护理综合干预,有利于提高脑卒中患者的生命质量。
3.脑卒中患者的主观幸福感主要与吸烟、年龄、年总收入有关,提高收入水平有利于提高脑卒中患者的主观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