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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工具,它虽然只是一个标识,但功能不可或缺,代表了一个人的独有身份和权利,是伴随终生的血缘符号,是联系家族的纽带,是重要的社交工具。姓名权具体分为“姓氏权利”和“名字权利”。最高社会民众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说,人格权利作为我国宪法确立和保护的社会民众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和基本的人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姓名权的规制一方面是通过宪法中的以人格尊严保护为核心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加以保障,另一方面是通过民事法律中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加以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民众文化素质的提高,权利意识逐渐在人们心中扎根,加之我国法律文本中关于姓名规则的规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姓名权方面的纠纷呈现快速增长之势,一方面表现为姓氏传承的不统一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名字选取的奇异化,当姓名权的行使与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救济等等问题也困扰着学界。因此,亟需对姓名权行使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建立姓氏与名字选取、变更、使用的二元规制模式,学习借鉴国外相关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让我国的法律规则更臻于完善。本文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我国姓名权的法律性质辨析。首先通过梳理中华民族姓名文化的发展脉络,明确姓名的具体含义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特点和功能。其次,归纳介绍学界对于姓名权性质的争论,阐述不同观点产生的背景及论据,提出“姓”和“名”的二元权利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分析关于姓名权变更登记中的两个具体案例,具体阐述我国法律对“姓氏权利”和“名字权利”规制的不足,并进而总结归纳出宪法与民法救济规范的缺失、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混同、自由与秩序价值指向偏颇三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阐述对姓名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提出姓名权中的“姓氏”和“名字”应当采用不同规制模式的建议,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姓名权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