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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非法集资类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主要集中在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及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两方面。本文主要从概念、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三个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概念的阐述。通过对比分析学界对于本罪概念的不同观点,从而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论述。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全面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本罪的客体,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学说,笔者认为:本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国家金融信贷体系内的管理秩序。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笔者主要从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行为有两种,即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的行为;本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众(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而本罪所造成危害结果是扰乱正常金融监督管理秩序。犯罪主体的研究,主要围绕理论界关于“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一争议来论述、界定主体的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本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犯罪目的?笔者认为:本罪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犯罪目的,即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信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目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首先对本罪犯罪情节进行了分析研究,主要集中讨论了犯罪数额的问题,主要分析了续借、复利情况下的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其次是罪与非罪的认定,主要论述了本罪与民间委托理财及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及认定问题,而本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罪核心的区别在于资金的用途,即吸收的资金是否用于信贷。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信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吸收来的资金只是为了发展生产、生活需要,则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第三是本罪与其它集资类犯罪的区别。主要分析了本罪与三个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别,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对于两种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与联系,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判断行为人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筹集到的资金的目的,行为人将资金用以发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论处;行为人将资金用以发放贷款等货币资本经营的,则应认定该种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手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