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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法治反腐、公权治理的中国式改革方案,亦是重塑党和国家监察体系、优化腐败治理能力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该项改革的实施是在党的全面引领下,统筹既有监察资源、新设监察规范、创新合署模式、贯通纪法衔接、畅通职权协作的系统化法治工程。从专责反腐的监察机构到独立运行的监察职权,再至实现监察效能的调查职权,权力运行呈现出从法理证成至具体行权的逻辑进路,关注监察调查职权规范现状,方可实现权力运行观察从抽象到具体的判断。监察调查职权上承监督下接处置,监察监督的实质推进,需要以调查作为协作手段,监察处置的最终决定,需以调查结果作为考察依据,其发挥着监察职能运行核心、枢纽之功用。廓清了监察调查职权的运行现状,也就检视出监察权的法治化实现程度,管控住监察调查职权的规范实施,也就保障了监察职权良性运行。宜构建监察调查职权规范化运行的内容判断体系,并以“高效反腐”与“实质法治”可以兼顾的规范化检视原则,考察分析调查职权从初核至取证流程中的职权配置是否全面、规范供给是否细密、程序指引是否明确、权利保障是否充分,在监督的视域下规制监察调查职权运行的合法、合理性,以期构建法治反腐与监察效能平衡兼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导论。改革后的监察权以“法治化”作为总体建构导向,这要求我们应以法治思维、法治秩序观以及法治化实现程度作为考察监察调查职权规范化运行的基本维度,但同时也要兼顾国情现实、反腐资源、递进化的治理进程等因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亦需要调查职权的开展融合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原则,以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部门衔接的顺畅。在当前调查职权规范化运行中部分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行使结果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如果要对本选题展开系统化考察,需以“高效反腐”与“实质法治”可以兼顾的规范化检视原则,探究监察调查职权开展的理论基础、廓清监察调查职权开展的法治外观、揭示监察调查职权运行的实际样态、提出监察调查职权规范化运行的优化建议,以为可持续性反腐法治工程的推进提供一定的初步思路。第一章“监察调查职权规范化运行的基本范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力量优化配置、民主政治事业创新性发展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与新时代反腐形势相契合的、优化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监察权属性的判断,宜遵循从形式外观识别到本质内涵厘清的逻辑推导过程,识别出监察权运行的形式外观,并观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制约监督理论后可推导出,监察权是国家监督权在监察领域的集中化、专业化实现。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虽以“一套班子”为具体的行权主体,但党治与国治毕竟分属不同的治理领域,其职权行使应有明确界分。监察调查职权发挥着监察权关键、但部分意义上的功用,监察调查职权不能取代监察权构建的全部设立价值,廓清监察调查职权的运行外观,需要结合监察调查职权的运行属性、运行目的、运行内容、运行结果来综合考察,还应构建调查职权规范化运行的判断视角体系,来总体指引其合法、合理、可持续性行权。第二章“问题线索分流过滤价值的初核调查职权实现”。监察机关“初核”调查职权是对检察机关“初查”职权的继承和优化,该职权对保障监察机关立案质量、过滤无效案件线索、防范无辜人士受追责等方面具有积极价值。应明确初核职权的程序价值和定位,通过线索收集机制的优化、线索评估机制的周延、线索管理机制的统筹、线索处理机制的详密来实现初核职权价值的规范化。初核调查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监察调查职权,其所采用的部分调查措施于初核对象基本权益有所干预,因此,在初核程序开启后,应基于部门配合与制约原则、审批制原则、初核方案控制原则、证据标准指导原则实现其职权运行的全程规范管控。第三章“契合刑事诉讼属性的立案调查启动表达”。监察立案调查是对初核程序部分关键证据“高度怀疑”论证的进一步递深、验真,亦是对问题线索初核调查成果在符合立案条件下的正式确认表达。中国语境下的立案制度具有独立性、专门性价值,可从复合式立案的效率性价值、溢出刑诉程序的监察立案价值、立案质量的管控价值、被调查人正当权利保障性四个方面来考察其实现程度。监察案件刑事属性立案起点的识别于彰明刑事立案程序价值、对接审查起诉环节、明确追诉时效起点、精细化采用调查措施均有技术支撑功用,可基于立案时识别模式与立案后转换模式来具体展开。第四章“司法与监察规律双维考量的调查取证规范展开”。监察机关取证工作是调查职权运行的关键步骤,通过调查取证深入查清案件事实,能精进前期办案成果,为案件进一步处置提供支撑依据。执行调查程序后的办案成果,最终要接受刑事诉讼程序的检视,从自洽、贯通与刑诉程序的角度上考量,在取证方案制定时、取证程序执行中应参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范要求。梳理既有的取证立法现状,其存在着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取证立法区分性不强、取证法律条文不能完全覆盖取证实践、部分条文设定粗疏、监刑立法衔接协调不够成熟等需要着力完善的问题。在调查取证的优化路径上既要对接“审判中心化”的改革要求,又要契合监察案件自身运行规律,以最终搭建高效反腐与法治反腐双向兼顾的取证规范体系。第五章“法治反腐指引下的调查职权机制衔接之融通”。监察体系改革并非闭合于监察领域内独自运作,无论从行权协作的角度还是从程序对接的角度,都使得调查职权运行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场域发生着联系,并在良性博弈、职权交互中不断达成各办案主体的共识性认知,不断趋近更加成熟的衔接、协调体系。当前的衔接机制运作仅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初步目标,就其与刑法、党的纪律检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对接规范尚有诸多有待完善的空间。应基于法律衔接系统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连贯性等视角构建法治化调查衔接机制的判明体系,以此去指引、实现监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的再检视、外部衔接机制的再优化。第六章“对监察调查职权实效监督的路径推进”。监察调查职权作为管控国家公权力运行的法治性、权威性、政治性职权,若其自身运行异化、失偏,不仅无法实现其设权、赋权目的,亦会削弱纪检监察职权的法治化权威。在展开高效、权威、独立调查行权的同时,相应的控权机制亦应同步跟进、完善。对调查职权的外部监督虽有较强的客观性、中立性,但囿于与本案的利益关切度、案件信息掌握情况、启动程序机制等因素,其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还未予充分激活。内部监督因存在监督积极性、自我监督路径、如何达成监督实效等问题而备受关注,特别是如何突破内部监督的中立性、独立性、公开性、公正性等局限性因素,是实现内部监督优势效应的关键。应全面考察当前调查职权接受内部、外部监督的实施现状,梳理其监督效用、路径方面的缺憾、短板,关注监督实效规范化建构中的人大立法考量、程序法治指引、自律素养支持等问题,以搭建更具操作性、更趋严谨性的对监察调查的监督规范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