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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之中,难题颇多,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是其中之一。对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涵盖了共同犯罪理论与结果加重犯理论的诸多方面,二者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本文正是在厘清共同犯罪与结果加重犯理论的基础之上,着重对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两种情形下的结果加重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共分为三章: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问题基本理论、共同正犯情形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狭义共犯情形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全文共约20000字。第一章: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问题的基本理论概述。主要对相关的共同犯罪及结果加重犯理论分别作介绍。相关的共同犯罪理论包括共同犯罪的范围确定及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对这两方面的认识不同,所持的学说不同,对结果加重责任承担的认识也就不同。相关的结果加重犯理论主要包括对结果加重犯的形态确认和其本质的认定。将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限定在以下2种情况:1、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犯;2、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犯。以此为前提展开对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问题的探讨第二章:共同正犯情形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先介绍国内外学者对此的学说,主要有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区别对待说,并作了相应的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故意+故意”形式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应该承担结果加重责任;在“故意+过失”形式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但是,没有直接导致加重结果出现的正犯,对加重结果存在过失的,应承担结果加重责任。第三章:狭义共犯情形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作为共犯的三种基本形态,有共性也各有个性。对于组织犯,刑法以重惩首要分子的角度出发,在共同犯罪下产生加重结果,对组织犯的刑事责任作了明文的特殊规定。而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一问题的争议处较多,因此作更为详细地分析阐述,两者是否应当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也应当具体分析。具体来讲,教唆犯、帮助犯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引发加重结果的行为,但是我们还是通过对他们是否存在过失来最终判定是否承担结果加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