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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科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刑事犯罪案件呈现两级化、多样化发展的特点,持续上升的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的矛盾日益紧张,自此以快速审判为特点的刑罚处罚令程序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我国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因此,如何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罚处罚令程序是本文的研究主旨所在。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约3万余字。文章第一部分以一个案例的处理为切入点,引出了刑罚处罚令程序,介绍了刑罚处罚令程序的内涵与特征。文章认为刑罚处罚令程序是一种无起诉书、无开庭决定、无开庭审理的书面审理程序,仅适用于轻微犯罪;由基层法院适用;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实行一审终审;被告人可获得某些优待。第二部分考察了刑罚处罚令程序在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等国家的具体立法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最为完备,意大利的刑罚处罚令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均是仿效德国而设置。通过对以上三个国家的考察,文章得出:刑罚处罚令程序是一种主要应用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实效性的司法实践。第三部分对刑罚处罚令程序的价值进行了评析。文章认为经济性是刑罚处罚令程序的最显著特征:它能直接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能间接实现刑事司法整体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合理性。同时,文章指出刑罚处罚令程序的“经济性”是建立在“公正性”基础上的。首先,该程序的制度设计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前提,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理念;其次,对“效率”追求的多元化体现了实体公正的要求;最后,案件的快速裁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第四部分立足我国国情探讨了刑罚处罚令程序在我国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该程序在我国的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在必要性方面,文章指出:在我国引入刑罚处罚令程序是科学配置司法资源的迫切需要;是消除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弊端的迫切需要。在可行性方面,文章从我国设立刑罚处罚令程序的传统条件、现实条件、制度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大陆法系的法制背景为刑罚处罚令程序提供了现实的运行土壤;司法机关条件的改善为刑罚处罚令程序的引进提供了物质和人员条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为程序的引进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其提供了政策依据。在程序的具体构建方面,文章借鉴德国、意大利、日本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该程序在我国的本土构建提出了建议:(1)在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文章主张应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并对适用该程序的罚金数额进行了创新,主张对个人处罚的最高限额10万元人民币,法人为50万元人民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该程序,文章不同意德国的做法,主张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该程序,但为了慎重起见应对其适用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制。(2)在程序的启动上,参考了德国与意大利、日本的不同规定,文章主张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程序的启动上以被告人的同意为前提。(3)在被告人行使异议权方面,文章在“数个异议权主体中只有一个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及“异议期限问题”进行了创新。(4)关于审理期限问题,文章主张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处罚令申请书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处罚令。(5)关于刑罚处罚令程序的救济机制,文章主张,应赋予当事人申诉权,赋予检察院抗诉权。最后文章指出,刑罚处罚令程序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克其弊、取其利,清醒而理性地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