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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世界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保护,对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公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过程过于复杂漫长、南北国家存在入选失衡隐患、对于入选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资助有限等等。世界上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列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虽然都制定了类似的文化财保护法,但属于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混合立法的模式,没有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 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学者也逐步地多了起来。但是,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学研究却未能得到充分的深入开展。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研究仅见于一些零散的论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原则、价值、具体制度建设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却没有出现较为系统的著作。在立法方面,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法律保护方式上存在争议,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法律调整手段也缺乏可实施性。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政府管理水平低下、经费投入不足、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缺位等问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以及其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对现行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利用其它非法律手段的同时,更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出发,在借鉴和分析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若干建议。包括导言和结语,全文共分六部分: 导言部分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由来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问题,包括这一概念的含义、范围、特征,并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以及传统知识的关系。 第二章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定,包括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软法性宣言,然后介绍并分析了韩国、日本、法国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处于较先进地位的国家的立法和实践。 第三章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指出了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主要是从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角度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提出了一些设想,提出我国应当采用以基本法为核心,单行法为补充、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立法模式,另外相关立法还应明确规定各项法律制度,增强救济措施的可实施性;在制度建设上,应当建立财政支持及多元化筹资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制度等等。 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