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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使得民商法中许多基本的理论变得特殊起来。保证制度在破产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立法对于这些问题规定的缺失或者冲突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具有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破产情况下,法律作出的对其予以限制的规定值得商榷。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保证人破产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预留财产以代替其债权申报,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破产情况下产生的一项特殊而重要的权利。然而在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和范围上,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期间应当严格遵循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间的规定;而在权利行使的范围上,则应以其承担的保证债务的数额加以确定。 债权人在破产情况下的债权处理问题,因破产主体等情况的不同而显现出繁琐复杂的特征。为确保债务人破产情况下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顺利行使,债权人不申报债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证人。为确保保证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债权人应当将其是否申报债权,是否申报全部债权的事实告知保证人,同时,应当为保证人申报债权预留合理的时间。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或共同保证人数人先后或同时破产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额分别向各破产人加以申报。但应以其获得清偿的总数不得超过原债权额为原则。 合同诉讼时效作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护请求权的强制性法定期间,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变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也不例外。在保证合同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时效从属原则与时效独立原则之间的争议。然而从破产角度来看,保证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破产情况下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并非一定发生作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此种关系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时效独立原则更具有可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