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过长期的实践,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接受反垄断法可以进行域外管辖的做法,且对域外管辖的原则,各国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效果原则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2008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第2条就明确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可以进行域外管辖,且域外管辖的原则就是效果原则。根据效果原则,我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国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效果原则,但是通过研究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实践,笔者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效果原则的适用条件存在不足之处。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而美欧等国的相关实践更为成熟,笔者在借鉴欧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效果原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建议形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执行指南,,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今后的实践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效果原则的内容、各国实践情况以及效果原则的法律基础,明确效果原则的重要性。同时该部分提出了我国适用效果原则时存在的问题,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效果影响的对象、影响的程度以及合理管辖等内容进行规定。这些问题会影响相关执法机构具体的执行,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阐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效果原则及其适用条件,并列出哪些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将美国“商业”作为效果影响的对象,采用“直接的、实质性的和合理预见性的影响”和“意图和产生实际影响”作为评价效果影响程度的标准。另外,美国还采用合理管辖原则,以国际礼让等合理性因素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效果原则的适用条件。上述这些内容都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与地区机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效果原则及其适用条件。该部分肯定了欧共体、德国等国家与地区机构认同效果原则并且规定了效果原则适用条件的做法,认为其适用条件与美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适用条件存在相似之处,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细述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效果原则适用条件的现状与不足,该部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做法,建议形成我国反垄断执法域外管辖执行指南。指南中包括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效果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将商业作为效果影响的对象,采用“直接的、实质性的和合理预见性的影响”和“意图和产生实际影响”作为评价效果的标准,同时指南也建议在适用效果原则时我国应对域外管辖加以合理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