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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属于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由于侦查人员在取证活动中违背程序规范而产生的一种不适格证据。它不同于非法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上的轻微违法,其证据本身真实性仍然存在,如果一味将其予以排除,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可能放纵犯罪;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如果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活动不加以明确规范,那么就会有大量的非法证据借此进入法庭审判环节,成为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而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立起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较为空洞,无论是在瑕疵证据的补正范围、补正方式还是在补正程序上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文以在G省F市和A省W市两地检察机关调研的数据和资料为基础,对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疑难点、争议点进行着重探讨,希望能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提供可行的思路和视角。文章以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实证研究为主线,共分为引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现状、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建议四大部分。 引言部分:概括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总体立法状况,肯定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确立的意义,指出其在立法上的不足,如没有界定瑕疵证据概念、没有规范的补正程序等问题;同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写作方法,如文献分析法、案卷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和访谈法。 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现状部分:分别从瑕疵证据的总体状况及分布类型、瑕疵证据的界定、瑕疵证据补正范围、瑕疵证据补正方式、瑕疵证据补正程序五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首先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发现瑕疵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大量普遍存在并且种类繁多,主要分布在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四类证据中;瑕疵证据的界定部分主要反映了刑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易混淆的现象;瑕疵证据补正范围介绍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瑕疵状况以及法律规定外的言词证据瑕疵状况;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部分则是揭示办案人员过于依赖情况说明的情况以及口头通知补正方式的现象;瑕疵证据补正程序方面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一般补正时间和补正次数。 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此处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共分为五个方面:首先分析瑕疵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原因;其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瑕疵证据概念不清、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混淆现象并指出其危害;第三是在补正范围上指出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未纳入可补正范围和言词类证据瑕疵状况在立法上的不足两个问题并进行相应分析;第四是对瑕疵证据补正方式的分析,如补正手段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与实践中办案人员运用的补正手段相比显得比较单一抽象;口头通知补正方式泛滥,虽然口头通知补正比较方便、高效,但是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合理解释方式混乱,缺乏规范;最后是在瑕疵证据补正程序部分指出补正期限不清,可能会产生诉讼效率降低、损害当事人利益等问题;补正次数没有限制可能会提高诉讼成本,增加司法投入并且使部分证据由于时间原因无法补正,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由于追责机制的欠缺,使部分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不利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实施。 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建议:针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完善方法,首先在肯定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基础上提出瑕疵证据的产生仍然是一种不正常的诉讼活动,应当在源头上予以减少;其次通过分析瑕疵证据的本质特征对瑕疵证据的概念及其与非法证据的区别予以界定;第三结合司法实际,建议在立法上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纳入可补正范围并且扩大言词类瑕疵证据可补正范围;第四,规范瑕疵证据补正方式,使补正手段具体化、限制使用口头通知补正方式以及对合理解释或说明统一文本规范、规定单独使用合理解释的前提、明确证明程度;最后在瑕疵证据补正程序方面建议补正期限为一个月、限制补正次数为两次并且建立明确的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