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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和教师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师职业发展,而且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进步。
法律关系就其实质来说,是一定社会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来表现出来。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实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高等学校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这种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教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被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之中。高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按照行政管理模式进行,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明显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并开始获得一定程度的自主权,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也开始产生深刻变化。1993年《教师法》的颁行第一次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教师的专业人员的法律定位,并提出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度。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开始具有了一些横向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一些具体的教师制度也出现了类似的变化。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的变迁使得教师权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师权利和义务逐步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切实维护。
高等学校属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影响到了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化”、“行政化”的趋势对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本身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影响下,这种法律关系变化成了一种复合型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不同种类的教师制度之中会表现出不同的性质。
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变革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高等学校教师权利义务失衡、教师流动机制不畅、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不足等。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需要我们重构高等学校和教师法律关系,重构这种法律关系应该坚持一些原则,并需要逐步完善一些具体的教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