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逐年增加,已成为世界外观设计专利大国。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外观设计的整体设计水准较低,外观设计专利主要集中在包装类、玩具类和型材类,体现自主设计水平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屈指可数。由于外观设计的立法始于专利法实施之初的1984年,考虑到当时的国情,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相对较低,对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外观设计,一直以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仿冒和搭便车的行为,不利于鼓励自主创新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整体设计水平的提高。此外,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作为执法层面的审查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诸如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判断标准比较上位,可操作性差,自由裁量权太大等执法不统一的现象,这种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性对外观设计保护水平和设计质量的提高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鉴于目前审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有关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研究分析,结合本人审查实践,采用比较法进行研究分析,从立法层面上研究得出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在执法层面(主要是无效审查程序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方案。引入适当的低于国外发达国家授权标准的创造性标准,将仿造自然物、著名设计和直接转用不同领域的设计等没有任何创新的外观设计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同时,还应当排除简单的拼凑设计。适当放宽产品类别的限定,提升我国外观设计授权标准。在相同相近似性判断中以一般购买者作为判断主体,对申请文件中的各面视图要客观分析,尤其是对于有特殊设计的部位,即使使用状态下不可见,也不能排除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对于零部件产品在进行相近似性比较判断时不应区分是否可见与不可见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