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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板(PCB)设计如何进行保护是“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留给我们的一个问题。PCB设计是工业产品设计,其实用功能和特殊技术属性的存在使得其难以获得传统版权法,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保护。在诉讼中,PCB设计者甚至很难为他人抄袭其作品的行为找到一个合适的诉由。通过专门的立法为PCB设计构筑特殊保护或邻接权保护是一条被学界广泛认可的方式。但自从“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之后,近十年过去了,关于PCB的特殊保护机制,几乎还是空白。本文以“迪比特苏摩托罗拉案”为模型,结合各国相关法条与判例,在版权领域探讨对PCB设计进行保护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产品设计图”的立法目的,探求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用著作权保护方式保护PCB设计图的合理方式。第一部分,对PCB、集成电路、掩膜作品的概念进行比较,为在后文中揭示法律规范中的漏洞打下基础。同时,结合电子产业中的技术内容,对以上概念的差别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在“迪比特苏摩托罗拉案”中,特定的PCB设计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同时依据现行支持产权立法,对PCB设计得到保护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揭示出PCB在当前立法体制下,几乎无法得到保护的尴尬困境。达到提出问题的目的。第三部分,从知识产权法逻辑顺序出发,结合PCB的行业特征,提出PCB设计应该得到保护的理由。同时,结合“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中给定的PCB设计的性质,揭示PCB设计在性质上更接近版权的属性,因此,应该从版权中的邻接权或者特殊权利保护机制的方向,探讨保护PCB设计的方式。在这个论述中,援引英国版权法51条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案例和美国“梅泽诉斯坦案”所确立的“实用功能与美感相分离的原则”,从中剥离出版权法保护的“艺术美感”的无形财产的核心。之后,通过探讨PCB设计中“艺术美感”的表现形式,揭示PCB在现行制度下,通过法律适用中的目的解释方法,使得PCB设计得到现行版权体制保护的可能。最后,通过分析PCB设计的属性,提出具体保护PCB设计的方法,同时提出立法建议,以其构建以智慧凝结形式为判断标准的PCB设计分类保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