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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在中国适用具体问题的研究,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理论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登记对抗主义更好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分别论证了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问题、法律效力、第三人范围问题以及法律的完善与展望。第一部分,登记对抗主义的含义及问题所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对登记对抗主义中"登记"的效力的理解,"对抗"的含义,以及"第三人"的含义。并在对登记对抗主义含义理解的基础上明确了登记对抗主义在中国适用的主要问题,合理性求证、法律效力以及第三人范围问题。第二部分,登记对抗主义在中国适用的合理性求证。该部分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合理性各种学说观点的评析,提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在中国适用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登记对抗主义是原则之外的例外规定,在立法体系中符合法律体系建构的逻辑;我国登记对抗主义适用范围是明确的,仅适用于几种特殊的不动产和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适用是法经济学效率价值的考量,登记对抗主义将交易的效率价值放在了首位,从而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了适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诸种观点梳理及评价。该部分整理了目前有关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的各种学说,着重阐述了目前最具有说服力的两种学说,"权利外观说"和"第三人否定说",针对其优势与不足进行了简要的评价。在总结已有学说的基础上,对第三人否定说进行了新的阐述,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合法有效,在面对与第三人关系时也是有效的,只有在第三人主张未登记这一事实时,触发登记对抗法律规定的效力,即一般有效的权利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四部分,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中的第三人范围。该部分首先整理总结了法国、日本以及美国财产法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总结出了第三人应该为取得相冲突的相应权利,而且已经完成了登记的人。然后对中国有关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和学说进行评述,着重论证了物权第三人和债权第三人,认为所谓物权第三人应该为已经完成登记的享有合法有效的物权的第三人;对于债权第三人,本文认为物权法司法解释虽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债权人也应进行区分,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保护。最后论述了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和法国的思想,为避免实践中的障碍,不苛责第三人必须为"善意"。第五部分,中国登记对抗主义的构想与展望。本文在前述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对登记对抗主义在中国适用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本文认为登记对抗主义在将来仍有很大的适用空间,所以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规定应该更加具体明确,而且要明确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三人范围,本文认为在第三人主观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此外对于债权第三人,本文认为可以在相应的领域进行立法,明确是否可以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