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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十年的一体化进程,欧盟在地区一体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一方面它实现了经济联盟的建立并向政治联盟逐步迈进;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中欧盟也创建了自身独有的决策机制。从这两个意义上来讲,欧盟早已超越了普通的国际组织。但是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进入政治一体化阶段后,欧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民主赤字”,制度的缺陷与合法性的缺失成为制约一体化继续深化的瓶颈。
议会是民主国家代议机关,拥有立法与监督政府等传统职能。但是随着一体化的深入,欧盟日益扩大的经济政治决策能力带来了“去议会化”的负面影响,国家传统自主权在不断的向超国家转移,新的决策环境使国家议会很难在欧盟的决策中发挥影响力。
但是,欧盟在多年的治理经验中也摸索出了一条多层级治理的道路,这给其中的政治行为体在各个层级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对国家议会也是如此。一方面,它可以在国家层级上进行自身改革,建立相应的欧洲事务委员会,与其它专门委员会进行分工合作,随时把握欧盟决策的动态,加强自身对政府在欧盟决策中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国家议会也可以在超国家层级上积极参与治理,通过议会间制度化合作来进行信息交流与功能互补,以及尝试着作为一个整体与其它机构一道参与条约的制定,将合法性要素输入到多层级体系当中。
更重要的是,欧盟也从国家议会参与多层级治理的合法性要素中看到解决“民主赤字”的希望,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始,各项具有宪法性质的条约不断赋予其权利,提高其整体地位,特别是《欧盟宪法条约》直接将其纳入“早期预警机制”,国家议会的回归成为一种趋势。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趋势的实现是充满制约与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