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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惩治公务员腐败的一类重要犯罪,其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对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一般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有着诸多学说观点,相对于因果关系的一般性特征,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征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不同点,同时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要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有争议的难点,正确分析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本文以“龚某某渎职犯罪案”为研究素材,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从厘清犯罪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独特性特征,认为采用条件说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最为适合。只要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符合“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公式,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两者之间就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全文共二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案由、基本案情,简要说明该案的分歧意见,引出本文的探讨问题。第二部分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进行理论探讨。提出本文的探讨问题仅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通过厘清犯罪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并对各种观点进行简要评价,阐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指在渎职犯罪构成中渎职行为与渎职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一概念。对比因果关系的一般性特征,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独特性特征进行分析,提出采用条件说对其进行分析认定最为适合。第三部分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阐述了分析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据,首先应确定对追究渎职罪有意义的危害结果,然后再以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公式分析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符合上述公式,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二者之间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至少要同时满足独立存在和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个条件,才有可能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将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分类,分为制造危险型、变危险为实害型和扩大危害结果型三类,并结合具体案例分别进行详细分析认定;认为不恰当的执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强调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逻辑对应关系。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及其启示。总结了本案中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探讨结论,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分析认定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抓住“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起了作用”这一灵魂,牢牢把握“没有渎职就没有危害结果”这一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