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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增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汽车安全问题日益得到社会的关注。缺陷汽车产品关系着公共的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国际通行做法便是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制度约束企业行为监督汽车生产企业注重产品质量。自2000年“三菱事件”之后,以2004年3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于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标志,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上走出了重要的一步。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日益不能满足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需求,丰田事件的发生更证明了我国有必要全面地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及《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先后公布,正体现出我国对这一领域立法的重视,正积极探索和推进缺陷汽车产品制度。我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2006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逐步扩大对食品等缺陷产品的召回范围。”这为我国开展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工作思路和行动方向。本文着力于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上的立法缺失及原因进行探析,主要通过分析丰田事件中外有别的根源,进一步找到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和困难,在借鉴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同时结合我们的现状,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措施和方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主要概念,如汽车产品、缺陷、召回等。当然,我国目前对这些相关的概念定义还有待加强其科学性,与国际上的界定相比还有很多不科学之处,但不在此文做详细论述。随后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从2004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直到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其颁布的社会背景以及主要需要关注的地方还有意义等,都做了一定的回顾。第二部分是对丰田事件的国际性做法对比和分析,探讨区别对待的根源所在。相同的车型,相同的汽车生产厂商,相同的安全缺陷问题,相同的消费者,却在不同的国度里受到区别对待。丰田在美欧市场和中国市场的不同做法,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引发了大量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讨论。丰田的做法诚然令人气愤,但冷静下来之后,透过丰田现象,我们不得不反省自己的维权意识,反省我们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理性面对这一事件暴露出的中国汽车消费者缺少足够的维权意识,折射出的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缺陷等问题,将促使我们从企业、市场、社会、政府等层面,从信息化、经济学、法律等角度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学习和科学地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系列法律和制度设计,去深入思考和探讨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如何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和功能。丰田召回事件的根源,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即法律机制存在问题、监管者的责任缺失、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行分析。由于目前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才经过六年左右的实践,召回立法层次低不利于提升召回的强制力,原则性过强缺乏细致的具体操作性指导也使现有召回规定面临执行尴尬。法律机制上的不健全,加上召回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从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商乃至消费者,对汽车召回都没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参与汽车召回的积极性还处于比较低的状态。为此,我们要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了解并接受认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并不代表汽车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召回次数的多少也与车企在设计、制造上的技术水平成必然联系。汽车召回大部分是为了改进某一批次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通过召回对缺陷进行维修、更换部件等。这是汽车生产企业对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负责任的做法,是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另外,我们也要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宣传,使企业的召回应对体系更加完善,使其管理者对汽车召回的认识上升到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为企业自身信誉和社会形象负责,从长远的角度去正确理解并接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然确立,但在实际运作中不能落实到位,其公正性、权威性和实效性面临很多尴尬和问题。在丰田召回等事件中,其立法中的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必要性显而易见。总体来讲,目前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方面欠缺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具体来说,目前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过低而且惩罚力度不够,缺乏权威的汽车缺陷鉴定机构以及合理有效的汽车缺陷鉴定程序,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有关的信息收集网络亟待建立和完善,种种因素导致了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践中施行的低效率。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缺失,一方面源于当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实力,另一方面也源于对缺陷产品召回这一全新的法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立法经验。正应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可以从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召回规定制定的经济基础、法律环境、社会根基等多角度去分析。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正式法的保守性和稳定性特点,正式法的立法和颁布是一项严肃的事情,不可能频繁更改,其修订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朝令夕改的话也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中国现阶段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清楚的看待某一部法律得要在社会转型的视野下,辩证的看到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和实践运作中的缺失。第四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介绍了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包括召回相关的法律体系构成、主管召回的部门、召回实施的流程等内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从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强制汽车厂家召回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汽车厂家自愿召回两种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得到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对建立我国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借鉴作用。通过分析比较主要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可以借鉴的完善措施:规范相关立法;加大召回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鉴定过程的立法与管理;做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规定的协调;创建汽车召回保险;明确车辆检验机构的责任;加强汽车缺陷鉴定能力,优化汽车缺陷鉴定程序;同时加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有关信息收集网络等等。“召回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日积月累,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和制度的渐进过程。希望经历丰田事件之后,我国国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可以加快进程,同时我们也期待《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的尽快通过,也期待国家在法律层面给与消费者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