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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从内涵到外延的分析方法对先行行为进行了各方面具体的分析。在第一章中重点论述了关于先行行为概念的取舍问题。主要论述了先行行为存在范围。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对先行行为在中国的取舍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目前中国仍然需要先行行为这个概念的结论。 在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和条件这一章,具体论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根据之径路,同时也提出了将法益引入法律规范的解构中,使得先行行为虽是违反命令规范,但是在犯罪构成上却能与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合,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罪刑法定的需要。关于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之条件,本文总结出,除一般不作为成立要件外,先行行为所特有的要件,包括:优先救治保证人地位;救助可能性;探讨了能够产生义务的多种先行行为主体;先行行为与法益的危险状态存在因果关系;先行行为导致危险程度变化,共五个特点。 在第三章中则论述了先行行为的外延问题。其中主要解决了四个问题:首先,先行行为中不应当包括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先行行为的评价时间不同;应当有效区分法定义务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应当有效区分引起作为义务的原因。其次,先行行为不应当包含不可归责行为,本文认为,应当从功利主义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进行考量。最后本文认为先行行为中不包括不作为,并从纯正不作为犯的视角分析了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