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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从行政程序法的产生来看,民主政治是行政程序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这与行政程序法是一部以行政权力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分不开。但使行政程序法真正得以出台并在二战以后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迅速发展的催化剂,则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议会主导向行政主导的转变。行政程序法的产生是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文化深刻变革的综合产物。行政程序的发展是与法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通过程序的正当可以实现行政过程的正当,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妄为,防止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肆意侵害;另一方面尊重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赋予个人在程序进行选择的权利,体现人的自由意旨。对我国来说,行政程序法是一个舶来品。我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整个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和信仰程度远远低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成为行政法的基本主题,其中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对行政程序正义价值进行系统研究则在理论上有助于对行政程序法研究的系统化,实践上也便于我们在中国国情之下全面把握行政程序的价值、作用以及实现的依赖条件。文章包括导论和五章正文。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并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本文的研究思路,阐述论文的布局和结构。第一章是“行政程序正义价值的界定”。从价值、法律价值、程序价值等多个基本概念出发,对行政程序正义价值进行分析和界定,认为行政程序正义价值是包括程序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共同追求的客观目标,是法学关于正义的著名界定“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及通过行政程序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达致行政法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行政程序正义价值在行政程序整个价值谱系中居于优先地位,缺少了正义价值的统帅,效率、秩序等价值都可能会变成负价值。第二章是“行政程序正义价值的构成”。程序价值的类型可以分为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及目的性价值(即内在价值),相应地正义价值也由外在正义价值与内在正义价值构成。其中外在正义价值包括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界定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容;内在正义价值包括保障相对人人格尊严及相对人得到理性、平等对待、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促进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良性互动与交流的形成。上述外在正义价值和内在正义价值的内容归类并非绝对的,只是根据各子价值属性的侧重点进行的区分。外在正义价值与内在正义价值存在相互关联与独立的关系:内在正义价值是实现外在正义价值的有效载体,外在正义价值的实现是内在正义价值实现的必要前提,此外,外在正义价值和内在正义价值也有对立的一面。第三章是“行政程序正义价值实现的主体制度基础”。行政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主体制度的基础。行政主体制度功能从分权控权的一元功能发展至提供利益主体交流平台等多元功能的变迁为现代行政程序——参与程序的开展奠定了主体制度基础;行政主体制度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关系的形成也为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第四章是“行政程序正义价值实现的程序制度载体”。行政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要通过行政程序的一系列制度予以实现。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了行政参与制度、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行政时效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及保障正义价值实现的其他程序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主要包括抽象行为或公共决策中的参与与具体决定中的参与。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包括了行政案卷排他原则与记录决定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包括简化行政程序制度与时限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信息获取制度、行政决定送达制度与行政告知制度。保障正义价值实现的其他制度还包括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及职能分离制度等。第五章是“行政程序正义价值实现的保障条件”。由于行政程序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是一个提供程序主体进行博弈的平台,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律性约束,因此它无法改变博弈主体的力量对比关系,也不可能解决实体法未解决的问题,它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条件予以保障。行政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首先离不开行政诉讼制度的保障,包括行政诉讼审查对象、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证据规则等方面都必须与行政程序中的规定相配套,才能使得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得到保障。同时,在行政程序正义价值实现的外部条件方面,需要一个社会具有发达的物质经济水平、强大的司法权、对称的信息、成熟的社会自治与利益团体,以及社会对程序正义有着较高的信仰程度才能实现。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