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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经纪人群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村经纪人之所以产生,源自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处于割裂的状态。在城市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市场却面临着市场机制发育过慢、市场信息闭塞、交易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农民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大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我国农村经纪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市场买卖的成交,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已经成为解决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经纪人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和特殊的内涵。农村经纪人问题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学问题。农村经纪人现象涉及许多法学理论问题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但目前为止法学界还没有从法学角度对此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和解释。目前的民商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在调整农村经纪人问题上凸显出了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合理有效地引导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对农村经纪人进行法学角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农村经纪人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第三章为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面临的问题。第四章为国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模式及启示。第五章为建立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在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做了介绍。本文认为,农村经纪人在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文献综述从农村经纪人的概念、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农村经纪人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发展建议四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指出目前对农村经纪人的法学研究十分欠缺,立法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合理引导和规范农村经纪人现象。本文的研究将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第二章,本文对农村经纪人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从经纪人这一上位概念出发,探讨了经纪人的历史起源和内在含义。农村经纪人不同于城市经纪人,在分析总结了农村经纪人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对农村经纪人进行了概念界定。通过分析和论证,本文界定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性质是居间,而非代理、行纪或其他法律行为。在农村经纪人的法律主体模式选择上,本文界定农村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商人,即商事主体。目前有关民商法学理论和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和不足,本文提出了相应的修正意见。在第三章,本文结合重庆市农村经纪人群体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这些问题包括:专门性法律规定缺位,对农村经纪人的管理缺乏针对性;农村经纪人界定不明,无法准确界定其权利义务;业务范围较窄,各地发展不平衡;个体分散经营为主,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实现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没有健全完善;政府管理职能发挥不足,无法为农村经纪人的发展提供有力扶持。在第四章,本文对国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典型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法国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合作社和日本农协为例,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情况的介绍,总结了国外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较好国家的特点和经验,认为我国农村经纪人应该向组织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在第五章,本文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包括五个方面。在立法模式和价值取向上,本文认为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而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经纪人加以专门的地方性规定;立法应侧重引导而非管理,并应侧重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市场准入设置和经营范围上,应放宽农村经纪人的准入门槛,赋予其合法地位;法律不禁止的领域都应允许农村经纪人介入进行经纪活动。关于农村经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文以居间为准线,界定了农村经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下的责任追究。在农村经纪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协调上,本文认为应鼓励农村经纪人走组织化规模化发展道路,引导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合作发展。在政府部门对农村经纪人的监管扶持措施上,政府应整合调控职能,建立信用保障机制,完善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引导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并强化对违法经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