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此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高度关注。非正规金融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产生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又不断地发生非正规金融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对社会和经济的安全稳定产生巨大的威胁,由于没有专门调整非正规金融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极易引发民事和经济纠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促进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最大问题,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认真研究非正规金融规制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迫切。首先,论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美国、日本、孟加拉国和台湾地区进行了规制实践和经验借鉴。论文对我国非正规金融及规制现状分析,明确了非正规金融包括了民间直接借贷、合会、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地下票据市场、银中、银背和典当等形式,由于对非正规金融法律规范的不足,导致了非正规金融的不少缺陷,主要包括规范性差、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扩大社会差距等。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极不到位,而且更多的倾向于将其视为正规金融信贷的对立面而采取封堵和打压的态度,使得非正规金融转入地下运行,从而滋生许多社会问题。其次,论文探讨了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内在机理,重点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供需平衡失调和非对称信息对于政府规制的微观影响。一是采用博弈论构建非正规金融的供需主体之间借贷行为博弈模型,分法制规制、担保人和抵押或质押三种情况下建立博弈模型,证明了规制介入的必要性。二是探讨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非正规金融规制博弈模型,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可能导致最没有还贷意愿的人取得贷款。三是基于三方博弈模型运用传统静态博弈支付矩阵对双方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制介入情况下非正规金融的博弈模型,证明规制介入能够有效解决资金需求主体进行非正规金融的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证明了监督体系、法律政策和审核机制三个规制途径,能够有效解决资金需求主体进行非正规金融时的逆向选择问题。再次,论文实证验证了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外在效应。从非正规金融的直接效应和规制介入对于非正规金融的间接效应两个层面出发进行分析,将资金提供者、政府规制与资金需求主体融资三者结合起来。问卷发放的对象主要是北京、上海、浙江、湖南地区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得到结论:一是非正规金融的直接效应,实证研究表明资金提供者对资金需求主体融资具有直接的正面作用。二是规制介入对于非正规金融的间接效应,政府规制对于资金提供者向资金需求主体融资的转化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三是证明了资金需求主体在审核机制下很难通过非正规金融直接进行融资。最后,论文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正规金融规制的建议。明确了非正规金融规制应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审核管制,遵循管制的安全性、效率性与公平性以及重视对非正规金融风险的预警监管等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非正规金融的区别规制体系和优化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等规制建议。非正规金融体系规制必将对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因此从经济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方面来看,深入系统地研究非正规金融的内在运作机理,从而深刻地认识其外部效应,基于不同性质、规模的非正规金融进行差异化的规制制度设计,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