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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这种由来已久的融资方式,由于其手续简便、资金利用率高的优点,在现代发达的金融社会中仍然活跃。近年来,受经济发展状况和民间借贷信用状况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民间借贷主要围绕着借贷利率展开的,解决好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定纷止争有着重要作用。法定最高利率标准也就是四倍利率标准颁布至今也有20余年,在实践中以此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采取“一刀切”的模式。笔者认为该限制性规定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过于严苛,在个案要结合显失公平等基本制度综合认定利率标准的合法性。预先扣除全部或者部分利息都要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已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予返还。未支付超过法定上限的利率由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认定。利率约定不清时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借款利率归为无息。当事人同意利率的给付,对利率的给付方式有争议的,裁判时要尊重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的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官应运用合同解释原则对利率给付方式进行补充。利率约定不明与理解有争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合同法的不同条文对其进行调整。对于利率的计付有争议的案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对合同的条款作出补充。对双方利率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适用合同法关于漏洞的填补规则,对利率条款作出补充。逾期利率是一种法定孳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也应支付,利率标准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对于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总体的数额过高,在当事人主张的情形下,法官才可以进行调整。对于约定借款利率的逾期利率标准,采用浮动利率,适当高于基本利率,才能体现惩罚的效果,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笔者通过案例入手,结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商事审判理念,试图在借贷双方寻求最大的平衡。对契约自由进行保护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既关注契约的过程又关注结果,以实现契约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