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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外包在西方国家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外包的范围也从最开始的街道清洁、垃圾清理到医疗保障、社会矫正、监狱外包等更加深化的模式。公共服务外包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外包应用范围也遵循了西方的发展规律,从最初的园林绿化逐渐扩大到更加复杂的外包模式。城管外包作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一种独特形式,引起了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一方面,城管外包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资源,提升提供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城管外包也不是“一包就灵”的万能药,盲目扩大外包范围,将外包当做甩包袱,外包的责任主体缺位等问题均埋下了隐患,引发了深圳粤海街道的“黑城管”等事件。关于城管服务中哪些可以外包,哪些不能够外包,以及在城管外包中政府的责任怎么界定,目前均没有严格的定义。本文试着从外包范围的界定以及政府在城管外包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入手,结合各地案例,对城管外包中政府的责任进行分析梳理,以提出城管外包政府责任完善机制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导论主要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和国外对研究的综合叙述、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出现的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明确研究对象,对城管外包及其城管外包政府责任进行界定,确认城管外包的范围、类型以及程序,阐明城管外包政府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第三部分是分析城管外包中政府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引入案例分析。按照惯例,案例分析应放在论文前部分,但本文案例选取为深圳市城管外包做法的先后对比分析,将在深圳城管先期和后期政府相应承担的职责加以比较,对城管外包问题中政府职责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为政府责任完善机制形成有益经验总结,因此将案例作为文章主体一部分放在了后半部分。第五部分是城管外包中政府责任的完善机制。主要从决策、监督、评估、风险防控、追究等各方面完善机制,并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