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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在反思传统的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路径,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为实现循环经济的各国立法之一。考察各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是单指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而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立法中的一个专用法学术语,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下要求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希望或要求生产者等利益相关者能够在人类的生产和消费以及消费后废弃物的处置上均能采用环境友好的行为,实现对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利用、产品的生产中,产品消费后的处置方面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污染排放的减量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废弃物处置的无害化。虽然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都是方兴未艾,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卓有成效,但是我们不能就想当然地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促进循环经济实现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实施中会对各方面带来诸多的影响,有必要对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的合理性作一些理论剖析。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分析一项立法是否“合理”,首先要确定国家是否有权立法。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而在近代民主国家,社会的阶级界限日益被职业界限所模糊,社会的阶级利益冲突日益转化为不同的职业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日益突出,国家在理论上、在实践中被期待增进社会的共同利益。即一项立法是否有必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就表现为该立法的目的和作用是否被公众和社会普遍地期待。简言之,就是立法必要有一定的社会需求,是要解决一定的实际的社会问题,实现一定的国家职能。即是否有现实而必要的社会需求是国家立法的前提。同时因为法的价值追求是一项立法和制度设置运行获得正当性的源泉,在法律制度的诸要素中,价值对其它要素起着综合指导和规制的作用,所以法律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秩序(效率)和实质公平也是判断一项立法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这项标准具体到生产者承担延伸者立法,笔者认为分析的一个中心环节是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在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不断恶化的过程中,它们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这是衡量和计算企业等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的客观标准。同时,因为环境保护的立法必须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求,环境保护是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而不是单纯的为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所以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还必须考虑一个辅助性的问题:在多大的程度上加大企业的延伸责任,可以一方面使环境得以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致于明显削弱企业的竞争力,迟缓一国的经济发展?本文就是从以上两个标准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分析了现代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在资源的利用、产品的使用和消费方面的特点,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国家的职能日趋多元化,社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两个瓶颈,循环经济的资源循环利用、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行将取代不可持续的线形的、传统的发展模式,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的生态安全,国家有权要求各环境破坏的直接、间接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企业等生产者是环境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生产者在获得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的。但企业等生产者并非环境成本承担和环境保护的完全责任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都从社会生产活动中获益,间接利用和影响着环境资源,应该承担起各自的环境责任。企业等生产者承担相应地延伸的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从长远看,并不削弱其竞争力,国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具有充分的立法合理性。本文共分为导论和正文三章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了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进行研究的选题意义和现实要求,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比较区别了相关的生产者责任,如产品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等,同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说明。第一章是从国家的产生和职能、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角度论证国家立法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必是国家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国家立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秩序(效率)和实质公平。一项立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就在于该立法所满足的社会需求的存在与否和具体的法律权利义务配置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秩序(效率)和实质公平。这是本文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合理性分析的起点和理论基础。第二、三章则主要是运用上面提出的立法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来论证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合理性。第二章首先分析了世界各国所面临的资源和短缺和环境污染两大发展瓶颈,然后介绍了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和要求,并结合相关实例说明实现循环经济对缓解这两大瓶颈的重要意义,进而揭示生产者延伸责任等循环经济是维护“生态安全”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法,能够在实现社会基本的环境公平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同时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章则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大系统中,分析生产者、国家和消费者等在资源的利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方面所处的地位和在环境污染方面所起的作用,认为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延伸责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企业等生产者使用环境资源的外部性问题,实质是企业等生产者将本应该由自己治理的个人成本转嫁给社会,企业等生产者交纳的税费并不包含这部分社会成本,所以并不能成为其免除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而且从长远来看,由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并不会削弱企业等生产者的生产能力,不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力,相反因为循环经济的实现,会缓解资源和环境污染两个瓶颈,会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充分的立法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