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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在当今社会被快速普及,与信用卡相关的违法犯罪的案件也不断增多。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会损害银行的利益,破坏信用卡正常的管理运营秩序,而且也会威胁国家金融安全。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办理妨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对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催收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调高了恶意透支起刑点的数额标准,并将犯罪数额限定在“本金”范围之内,对立案前或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银行款息的行为作出出罪化或是从轻处罚的规定。尽管司法解释细化了认定标准,但是在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也不断复杂化、多样化、特殊化,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因此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系统的探讨研究,为司法实践提出更加直观明确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共有三章,如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解析,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本文第一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首先论述了恶意透支的基本概念,从银行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及刑事法律规制体系两个层次解析信用卡透支及恶意透支的基本概念、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区别;其次介绍了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大量透支不还型”、“骗领信用卡型”、“内外勾结型”、“私相授受型”和“拆东墙补西墙型”五种形式;最后列举了与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相关的国内外法律规定。本文第二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解析,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三个方面探讨,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首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与发卡银行签订合同的合法持卡人;再次,对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作了深入解析,指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客观上“经催收不还”的行为是构成该罪的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备要件,并对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中两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认定标准;最后,主要从认定客观要件的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本文第三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第一节评述了恶意透支与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异同点,建议将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独立成罪;第二节是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犯罪单位主体的理论争议,论证了增设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行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