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平等就业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同时也是国际公约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平等的就业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但是我国在就业平等方面的观念却依旧很薄弱。首先,我国在立法领域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歧视基本法,也没有关于反就业歧视的专门反就业歧视法,即便有几部相关的法律规定了相关内容,却也只是灵活度不够、较为缺乏操作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很难对现实生活中的不合理区别对待进行规制;其次,在司法实践的方面也较为落后,常常出现立案难的情况;再次,除了立法和时间这中国社会不管是用人单位或受到不合理区别对待的被害人观念都很薄弱。例如,有的单位实施了不恰当的区别行为却不知道,甚至很多受到不合理区别对待的人也不自知,更别说是维权了。所以,我国的面貌歧视、怀孕歧视、乙肝歧视、身高歧视等歧视现象严重泛滥。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浅析了欧盟、美国、英国的相关立法和案例。介绍了在立法、司法领域对于合理区别对待的保护规定、司法认定。同时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基于真正的职业要求”、“基于母性保护”、“对负有家庭责任员工的优惠待遇”、“暂行特别措施”等情形的合理的区别对待。最后落脚在我国的情况下展开分析了我国的合理区别对待的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从笔者的角度提出了几方面的粗浅建议。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这一部分简单的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的目的、意义及相关的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力图为文章展开撰写进行理论基础的准备。第二部分比较介绍了国际公约、欧盟法律、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同时总结除了它们的共同内容。第三部分是从欧盟、美国、英国的司法实践出发,浅显的介绍了这三个地区、国家对于合理区别对待的司法判定原则。第四部从立法上、理论上简单地对我国在反歧视基本法、反就业歧视法及合理区别对待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以提出了笔者能力范围之内的粗浅建议。并简单的对我国的反就业歧视领域进行了展望。笔者相信只要通过各方的努力消除就业和职业的歧视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