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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中占有内涵的理解和应用己成为财产犯罪乃至财产犯罪以外的诸多罪行认定所需要研究的重要对象。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相比较明显更为现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法中占有的研究还不十分充分,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对具体财产罪和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如,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判定?财产罪是否必须要求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是否应当保护占通过对刑法占有理论的梳理、论述来完善我国刑法对占有应有的认识并明确其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是刑法对占有保护的必要性。我国刑法对与占有研究的现状是:明确占有的保护是法益保护的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学说分为所有权说、混合说和占有说。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犯大部分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而实际上随着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的需要,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十分明显。该学说无法完全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完全认同该观点。混合说认为,侵财犯罪中,首先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后再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占有。混合说理论也存在缺陷。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有违刑法谦抑性。占有说认为,占有制度应当作为侵犯财产犯罪要保护的法益。对所有的无本权占有也予以一样的保护。该学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但毫无疑问不应当保护违法法益。有鉴于此,我们提出问题:占有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应当保护占有?通过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法对占有研究的实际状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不足。因此,刑法学对占有保护研究不足的问题亟待解决。其次,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占有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两大法系都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不同之处在于英美法系中因为占有的权利因素,需要先进行占有的合法性审查。而大陆法系占有内涵的界定更为广泛。而我国占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外理论的引用难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需要发展适合自身国情的占有理论。笔者认为,我们应对刑法中占有的内涵有一个丰富的、准确的认识,因此本文的观点认为:在占有是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这一无争议的前提下,应当确立的观念是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上的、现实上的占有,但并不以掌握财物为必要。同时刑法上的占有应当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只是占有的一个特性而非全部内容。第三、关于占有的构成要素。由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占有状态成立与否对罪与非罪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占有成立的构成要素进行细致的研究。在占有的构成要素中,占有的客观要素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占有的主观要素起着补充的作用。判定占有是否成立,先要从占有客观要素来判断客观上的控制状态是否存在,之后结合判断占有意思的有无,最后确定占有是否成立。第四、刑法中占有保护的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是占有对财产犯罪诸问题的解决。我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中可以看到刑法中保护占有的重要意义。我们的观点是,权利人在权利行使的范围内不构成财产罪。在利益格局不稳的当下,解决诸如暴利索债等敏感案件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侵害合法占有的具体事例中,所有权人将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擅自取回并不以此向他人索赔或者之后向他人索赔的情形因占有理论的展开而可以轻松的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在此罪与彼罪方面,侵占罪与抢夺罪、盗取罪与交付罪、夺取罪与毁弃罪的界限也因占有理论的展开而变得容易区分。其次,在以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来判定犯罪的类案中,占有的保护也凸显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巨大威力。对于划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的界限、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中的罪与非罪等等都会取得精准执法效果和事半功倍的效率。而上述作用的发挥应完全归功于刑法中保护占有的坚定立场和刑法中占有内涵的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