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4年3月初,“11超日债”无法向债券投资者完成兑付,紧接着,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多只债券违约并被媒体曝光,而且,违约的债券类型多种多样,如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一股气势汹汹的债券违约潮开始在我国债券市场掀起。针对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凸显出来的违约现象,债权人等投资者纷纷通过担保法律制度、政府隐性担保和企业集团隐性担保等措施来应对违约保护自身利益。那么,在我国现实的制度环境中,这些担保措施会对债权人等投资者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并梳理已有文献和理论研究成果后,本文以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债券为研究对象,从担保法律制度、政府隐性担保和企业集团隐性担保三个角度尝试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1)担保法律制度对债券定价的影响。通过对2008-2013年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与违约风险呈正相关。我们还发现,与抵押和质押相比,第三方保证可以降低债券的发行利差和提升债券的发行评级。我们还发现,审计质量越差,第三方保证对债券定价的影响越大。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薄弱的法律环境中,以控股股东为保证人的第三方保证有利于债券定价,是担保决策的最佳选择。(2)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定价的影响。国有企业、城市建设融资平台都与政府存在深厚的渊源,政府为国有企业和城市建设融资平台提供隐性担保。但是,城市建设融资平台与国有企业的经营存在本质区别。国有企业关注企业经营成果,而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关注市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国有企业和城市建设融资平台提供隐性担保的方式是否相同,从而对债券定价产生不同的影响呢?通过对中国证券交易所2007-2012年流通债券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政府隐性担保降低了国有企业债券的信用利差,却增加了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债券的信用利差。我们还发现,信用评级越低,政府隐性担保对国有企业债券定价的影响越大;信用评级越高,政府隐性担保对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债券定价的影响越大。可以看出,尽管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城市建设融资平台都提供了隐性担保,但政府隐性担保的方式却完全不同,从而导致政府隐性担保对国有企业债券和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债券的定价产生了截然相反的影响。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定价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其具体效果取决于政府隐性担保的方式。(3)企业集团隐性担保对债券定价的影响。通过对中国2008-2014年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进行研究,我们发现信用评级高于发行人的企业集团可以为附属公司提供有效的隐性担保,而且有效的企业集团隐性担保可以降低债券信用利差。我们还发现发行人违约风险越高,发行人在企业集团的地位越高,债券流动性越差,发行人治理环境越差,企业集团隐性担保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就越大。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只有财务实力雄厚企业集团提供的隐性担保才是有效的,财务实力不足企业集团提供的隐性担保则很难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