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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为指导,以森林生态学、景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为理论基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目的与意义、现状分析、补偿的长效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主要结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领域,主要是通过研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效机制,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森林资源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以期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实践经历了四个不同的阶段:早期实践与思想萌芽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末)、摸索前进与政策准备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试点阶段(1998-2004年)、实施阶段(2004年至今)。这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也说明生态补偿实践是阶段性和延续性相统一的过程。我国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最大缺陷在于对集体林林权主体权益的歧视与忽视及补偿标准过低,并最终导致了农民利益的受损与收入的减少,反过来又影响到农民种树的积极性,并导致滥砍滥发的屡次发生。同时,退耕还林的补偿期限相对较短,不能满足生态林长期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的要求,怎样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建立长效机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为此,我国生态补偿实践应采取公共财政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补偿形式,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提高补偿标准;建立“造血型”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法制,理顺体制,规范核算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工作,保障国家粮食生产的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消除地区贫困,构建和谐社会,使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协调可持续又好又快地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