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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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惩罚性赔偿”首次被引入中国《著作权法》。虽然以往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尚未入法,但其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已久。如今,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到明确。那么,新《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是否能够解决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入法前在审判实务中具体适用时存在的问题,满足审判实务的实际需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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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惩罚性赔偿”首次被引入中国《著作权法》。虽然以往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尚未入法,但其在审判实务中适用已久。如今,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到明确。那么,新《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是否能够解决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入法前在审判实务中具体适用时存在的问题,满足审判实务的实际需要呢?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其次,通过文献综述展现惩罚性赔偿这个“舶来品”在中国法律部门引入的过程并总结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研究现状;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和对比研究)。第二章通过梳理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入法前的裁判文书,从著作权被侵权人、侵权人以及法官这三个不同角度,分析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入法前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现状,发现著作权被侵权人是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积极请求者,侵权人是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忠实反对者,法官多以“于法无据”否定著作权惩罚性赔偿,三者的观点都紧紧围绕“是否有依据”、“侵权特点是否特殊”这两个方面展开。第三章则根据第二章总结审判实务中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包括适用依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条件(即侵权特点具有特殊性,包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损害事实的特殊性——侵权后果严重或经济损失过大、主观过错的特殊性——主观故意且有一定的故意“程度”)以及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第四章介绍了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著作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具体规定(“故意”、“情节严重”以及赔偿基数),从依据、具体条件、赔偿基数三个方面将其与第三章根据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入法前从审判实务总结出的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对比,发现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解决了审判实务中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为“故意”和“情节严重”,在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时,增加了“该权利的使用费”这个选项,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未对主观故意的“程度”进行规定,对“情节严重”仅进行概括式规定,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未包括损害结果严重(或经济损失过大)。第五章根据第四章总结的差异,提出了今后在审判实务中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遇到的问题(著作权被侵权人滥用惩罚性赔偿;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易将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纳入约束范围;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易形同虚设)以及建议(将侵权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状态相结合;以司法结合指引实务;修补法律漏洞;允许以法定赔偿作为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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