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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目前我国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探索路径较多,但对军队医院这类特殊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研究较少。本研究首先界定了军队医院的特殊性,对内为军服务是保障福利性质,对外提供有偿医疗服务是公益福利性质。正是由于军队医院的双重属性,其补偿机制较一般公立医院更为复杂。本研究探讨了公立医院社会补偿与个人补偿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的背景下,紧密结合军队医院补偿机制的特殊性,从多方面研究军队医院有偿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的改革,并与其他改革措施紧密结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研究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有益补充。本研究以某军队医院有偿医疗服务的补偿现状进行案例分析,深入、具体地分析其补偿主体、补偿方式以及补偿额的情况,发现其有偿医疗服务补偿机制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军队医院为地方病人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共享国防费资源,且增加军队医院的服务成本支出,但军队医院没有得到地方政府财政补偿;第二,新医改即将推行的取消药品加成、改为收取一定金额药事费与医事费等政策,将会给包括军队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带来不可避免的政策性损失;第三,由于医疗保险制度中补偿机制的不尽合理,军队医院与地方公立医院都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不尽理想。结合国内外文献回顾性分析,笔者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建立某军队医院有偿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的要点与主体框架。首先,确定军队医院有偿医疗服务补偿主体主要为地方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其次,医疗保险即社会补偿方式应致力于有效地激励医务人员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按疾病诊断分类进行定额预付制补偿,有效约束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最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自费项目部分,其个人支付(补偿)应增加劳务价值成本,以客观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本研究不仅丰富了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研究的理论体系,还为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参考和科学建议。为保证军队医院有偿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军队医院有偿医疗服务的特殊性,适度履行政府财政补偿责任,同时,应对军队医院与地方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促进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和异地即时结算,为解决全民医疗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应加快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使之成为约束包括军队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手段。理顺军队医院对外有偿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增加军队医院改善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与水平的动力,向着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卫生事业改革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