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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在设置行政犯的罪状时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这就导致在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刑式规范条文中存在着大量空白罪状。既然在立法中存在着为数甚多的空白罪状,那么,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空白罪状?立足于此,本文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空白罪状进行了全面研究。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空白罪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在分析含有空白罪状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对空白罪状的分类、结构和补充规范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二部分对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这是本文重点之所在。首先指出空白罪状在司法适用中有六大困境:其一,什么样的非刑事规范能成为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其二,当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指向数部法律法规时,该如何选择适用补充规范;其三,当填补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也有“空白条款”,需要由其他规范予以填补时,又该如何适用;其四,当空白罪状与其补充规范不衔接时,如何适用;其五,当司法解释与补充规范冲突时,又该如何处理;最后,当补充规范发生变更时,如何适用。其次指出非刑事规范的固有属性、我国立法技术不成熟以及超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导致这些困境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亦是本文重点所在。针对前一部分分析的空白罪状的六大司法适用困境,在该部分中一一予以解决。首先论述空白罪状司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和刑法不得已原则;其次阐述了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一,补充规范只能是在全国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二,当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指向数部法律法规时,分两种情形:一,对于不符合刑法要求的法律位阶的非刑事规范,不能作为补充规范填补空白罪状;二,当符合法律位阶的非刑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法益同一性规则,所谓法益同一性规则,是指在选择补充规范时,应该选择与刑法所保护法益相同的非刑事规范来填补空白罪状的构成要件;其三,当填补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也有“空白条款”,需要由其他规范予以填补时,可以适用由其他规范填补的该“空白条款”;其四,当空白罪状与其补充规范不衔接时,应当注重刑法价值的独立性判断,防止对空白罪状的规范解释依附于非刑事法规。具体而言:一,对于某行为符合非刑事规范中明文规定的附刑事责任条款,但在刑法中并无相应的规定或无法通过解释予以规制时,应该作无罪化处理;二,对于在空白罪状所指向的补充规范中,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条文没有附刑事责任条款的,只要该行为符合刑法的明确规定或能通过刑法解释纳入刑法规制的,就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其五,当司法解释与补充规范冲突时,应以补充规范为准,而不能将就着司法解释适用;最后,当补充规范发生变更时,应视为刑法上的变更,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