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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应民主社会出现的基本的政治问题,罗尔斯通过对传统的自由主义的改造,建造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本文论述了罗尔斯《正义论》理论篇向制度篇的转换,分别从政治正义和法治两个角度予以解读,并用罗尔斯贯穿于全文的正义原则,来研究自由和平等如何在政治制度(宪法、法治)中得到体现和贯彻。
第一章考察《正义论》写作的现实制度背景、罗尔斯对传统政治哲学的反思,论证“理论”向“制度”过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围绕无知之幕消除的四个阶段的序列展开论述。
第二章探讨自由的概念,指出在平等的自由原则应用于由宪法所规定的政治程序时,表现为平等的参与原则。在政治制度的建立中,联系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来讨论自由。四阶段的排列表明,罗尔斯的立宪民主的思路是希望理想的正义要为如何对待非正义的现实提供指导。
第三章探讨正义原则与法治的关系,指出制度的正义必须通过法律的规范与督促来实现。对于立宪民主来说,法治必不可少。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体现,因此,本文对程序的正义进行了辨析,说明罗尔斯既是程序正义的提倡者,又对其局限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本章还探讨了法治的基本准则,阐明法治只有符合正义原则的标准,才能使自由和平等保持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制度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