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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它是受自然法思想影响,为应对罗马社会中家族制、奴隶制以及市民法形式主义传统而产生的。时至今日,仍然能够在当代很多国家的法律或学理中寻觅到它的身影。我国法学界虽然已经承认自然之债是一种民法上的债,但是对于自然之债的概念、性质仍有种种分歧。本文通过探究自然之债制度在罗马法上的起源和表现,以期辨明自然之债产生的原因和所负的使命;通过探究自然之债的概念、特征及与相似概念的比较,以期获得对自然之债概念的一般性理解;通过对自然之债类型化的分析和实例列举,以期明了自然之债在实践生活中的表现和实际应用情况。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主要分为四章,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自然之债的概念。自然之债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自然法和万民法往往是同义语。罗马人具有注重实践的传统,所以自然法在他们那里更像是一种以公平和善德为导向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自然之债正体现了自然法的上述特质,努力地对罗马不平等的社会制度进行纠正。罗马法上自然之债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来源于奴隶制和家父制,这与人的法律能力有关,奴隶和家子没有完整的人格,不具备法律能力。从形式特征和价值负荷两方面,笔者将自然之债的概念总结为:自然之债是以公平和善德为导向的,债权人没有强制实现力,但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可请求返还的债。为了进一步明晰概念,笔者仔细分析了自然之债和不完全债、无责任之债、道德义务、特殊不当得利和赠与的区别。第二章提出以类型思维模式来分析自然之债。本章提出了类型思维模式,在分析了类型思维模式的开放性、“或多或少”的归类方法等特征以及自然之债概念的实践性特点之后,得出“类型化是研究自然之债的最便宜的方法”的结论。类型化涉及分类标准,笔者列举并比较了常见的三种自然之债分类后,选择了嗣后自然之债和自始自然之债的分类,并将自始自然之债分为道德义务升华而来的自然之债和因不法行为产生的自然之债两类。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探讨了嗣后自然之债和自始自然之债的具体实例。嗣后自然之债就是法定债务贬降而来的债,列举的实例包括经过抗辩后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债和不当判决免责的债。笔者并不赞同将企业重整或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作为自然之债。自始自然之债是先期没有法定之债存在的,由道德义务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债。不法行为产生的债在给付后不可请求返还,这种处理方式正体现了人们的正义要求,所以被归入自始自然之债范畴。本文研究方法以类型的分析方法为主,兼采历史、比较、价值的分析方法。本文的创新和特色主要有:第一,在自然之债概念分析上,将其源头追溯至罗马法上自然法,同时指出罗马人眼中的自然法是一种以公平和善德为导向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而自然之债正是体现了自然法的这个特征。第二,本文主要采用类型化思维模式对自然之债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各类型下又列举相应实例。这不仅便于理解自然之债的类型,而且对实践中实例的应用操作起到指导作用。第三,自然之债的表现外观是自愿给付后的不可返还性,然而并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自然之债的标准,自然之债的真正内涵和判断标准在于其所担当的自然法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