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构造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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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广袤的草原资源,草原资源作为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是牧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近年来,草原退化引发了自然环境危机,威胁到了牧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现代畜牧业的建立在现有草原资源制度的瓶颈限制下也是举步维艰。  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部分,应当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行的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虽然经创新确立了以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内容的草原利用制度,事实却已证明目前这种制度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现存的草原问题,也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新时期牧民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充分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就要求我们对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行经验基础上的反思,理论上的探讨和制度上的创新。  本文立足于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解决“三牧”问题为出发点,主要对草原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草原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改革思路。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厘清草原的概念内涵,在经济、秩序、生态三个角度分析了草原资源的价值,并对不同价值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价值位阶。提出了“三牧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第二部分:综述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变迁,既分析了古代蒙古族草原的集体利用制度,也分析了新时期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三个不同阶段的背景因素和发展脉络进行了概述。  第三部分:对当下草原问题的制度成因进行探讨,研究和探讨现有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制度何为根本性的制度问题,之后阐述并辨析了学界现存的主要的草原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这其中包括私有化方案、国有化方案、混合所有方案、复合所有方案和改良方案,并经过分析和论证认定草原集体所有权改良方案在众多方案中具有制度成本较低的优势,且现实可行。  第四部分:对草原所有权制度现存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辨析。首先,提出草原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应通过立法予以明晰规定。其次,对“牧民集体”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提出现有法律规定的“牧民集体”层次过多,应当将“牧民集体”落实到嘎查(村)级。再次,对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认定其为一种新型的总同共有,并在论证基础上提出将草原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落实到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并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完善,构造其民事主体地位。  第五部分:提出了对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事主体构造,阐述和论证了对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事主体构造的现实意义,并对非法人团体构造和法人构造两种方案进行辨析后选择了法人制构造,又在法人制构造的诸多模式中选择了草原集体股份合作社法人制构造模式,阐述了草原集体股份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并提出了构造的基本思路和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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