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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水资源日益紧张,水资源的重要性也日益成为共识,在某些地区还出现了水权转让的实践。尽管我国在新《物权法》中以引入取水权概念,但是在法学理论上却缺乏对水权制度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水权理论已经滞后于水权实践的发展。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水权制度做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介绍,并试图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水权制度。本文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水权的概念和性质。首先介绍了关于水权概念的种种学说,得出争论最根本的分歧在于水权是否包含水资源的使用权,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并划清了水权与相关概念的界限;其次对水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将水权定位为一种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水权的本质为私权,同时也带有公权的一些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中国古近代水权制度。分别介绍了中国古、近代水权制度概况、中国古、近代的优先权制度和古、近代水权转让制度。水权制度具有强烈本土化的特点,构建我国现代水权制度应该充分吸收我国古代水权制度的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水权优先权。在对水权进行初始分配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水权优先权的位序。本文建议以先占原则为主,以河岸权原则和习惯水权为辅。另外,在我国的水权优先权位序,还应该充分发挥到优先权制度在保护水权的私有产权属性和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第四部分介绍了水权转让。在初始水权分配完毕之后,水权转让就成为使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水权转让的原因和水权转让合同的特殊之处;水权转让的主体应为平等民事主体,政府不应当成为水权转让的主体;法律应该对水权转让的程序做类似于不动产的严格规定,以增强水权交易的公信力;同时介绍了水权转让中中介组织的作用等,并评点了我国几个水权转让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现阶段的水权转让实践依然存在着很多不成熟之处。第五部分介绍了侵害水权的责任及救济。对水权的侵害很多情况下构成特殊侵权,它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不要求行为是违法行为,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也更为复杂。对侵害水权的救济,在行使方式上也有着其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