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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循环是解释学中一个重要课题,其典型的表述为:部分的理解依赖于对整体意义的理解,而对整体意义的理解又必须以对部分的理解为基础。虽然哲学解释学是由法律解释学、宗教解释学等局部解释学发展而来,但是由于哲学层面的思考更具有宏观性和普遍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学同样受到哲学解释学的影响,解释循环在法律解释学中同样存在。国内学者在论及法律解释时,已经开始关注法律解释的循环性特征,但除有少数学者对其有较为详细的说明,目前尚未对该问题进行细致系统的研究。传统法律解释学将研究对象限制为法律规范,研究对象的单一,导致对于法律解释过程的忽视,从而无法关注法律解释中事实因素对于法律解释的意义。而传统法学研究多是站在立法者立场上,忽视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能动作用,也使得对于法律解释过程研究不够重视。文章以法律解释过程为指向,采用文献研究、对比、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分析法律解释循环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揭示了法律解释循环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体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解释循环释义。首先,概括了国内有关法律解释含义的论述并指出其中的不足,指出法律解释的场景是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对象包括法律、事实及两者的互动关系,主体是法官,目标是构建个案裁判规范。其次,概括了学术界目前对于法律解释循环问题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法律解释循环的两大理论依据,即解释学循环和辩证法。解释循环始终存在于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从方法论解释学中作为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转变为本体论解释学中理解与解释存在和发展的途径,解释循环既是解释的方法也是解释的重要条件。辩证法则指明解释循环的实质是矛盾运动,而循环运动的动因是思维本身的矛盾。第二部分,法律解释循环的内容。主要分析法律解释循环在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法典之间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中的词句与整体规范、法律条文之间都存在着多样的循环关系。案件细节事实与整体事实之间也存在着循环关系。而法律规范与事实的互动循环是被传统法律解释学所忽视的重要关系,诉争事实在与法律规范的互动中转化为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在与诉争事实的互动中转化为审判规范,这是二者的循环互动。法律的意义与事实的法律意义结合,成为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作为解释者的法官的前见是法律解释得以进行的前提,而事实和规范限定着法官的解释行为,法律解释丰富了法官的前见。第三部分,法律解释循环的意义。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循环特征,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及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法律解释循环有助于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理解;第二,法律解释循环有助于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论证;第三,法律解释循环促进了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和运用;第四,法律解释循环有利于立法和司法在互动中实现法治;第五,法律解释循环有助于认清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促使法官合理发挥能动性。最后,文正指出法律解释循环的过程指向虽然存在着不足,但对于解释司法过程本质,指导实践完善司法等方面存在着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