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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当中,基于传统辩证主义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通常当事人为了能够极大地得到于己有利的法律诉求,必须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这样才可以得到法官内心的确信。假如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确,那么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因此,双方当事人仅需为己方的利益而竭尽攻击防御,即使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本人处于证明不能的状态,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现代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特别在产品以及相应的医疗纠纷中,证据通常处于一方当事人控制下,而相应的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据,依据实体法律规定,即无法实现权利诉讼,从而导致增加诉讼失败的概率。在此种背景下,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事案解明义务要求在某些证据偏在型案件中,当应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客观原因而陷入举证困难时,应当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出说明及忍受勘验的义务,以寻求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由此可以看出,其能够维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权益,充实了证据调查、防范证明责任滥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促进真实发现等诉讼功能。虽然事案解明义务尚未引入我国现行法,可是此类问题也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对此,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频繁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法律推定、证明标准降低、证明妨碍等策略来加以应对。如果将事案解明义务比作一个立方体,那么我国以上诸制度则是一个个零散又不规则的平面,每一条都看似事案解明义务内涵的投影,但无论其如何拼凑也无法将事案解明义务的所有外延囊括其中,不能有效发挥事案解明义务的作用。从而法律制定部分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以纾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空洞化问题,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殊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概述,其主要对如下几个概念进行解释: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基础、功能等。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现行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的制度进行反思,以及剖析事案解明义务立法和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揭示出我国因缺乏系统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而在应对证据偏在问题方面捉襟见肘,为我国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提供依据。第三章旨在通过对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及地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构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有所启示。第四章,在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以及相应的国情,这样才可以形成要件、适用对象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