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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一个历史性、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及人民无不高度重视和关注。受贿犯罪,这里特指公职人员的受贿犯罪,成为腐败的集中表现,危害甚烈。受贿犯罪不仅涉及刑法领域,更渗透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等不同层面。笔者尝试着从刑法、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的角度综合考察作为“腐败核心”的受贿犯罪,有意弥合不同层面的“断裂”以及为着较深入地研究论题。因此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受贿犯罪进行了一些研究。刑法是研究受贿犯罪的法律基础。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包括罪状和刑罚两大部分。“主体要件”与“行为要件”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受贿罪的特殊主体,法律规定本身具有极大的模糊性。笔者在考察法律与国情的基础上,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五类人员。在行为要件中,笔者采用了不同法域比较的方法,指出公职人员实施受贿犯罪,必须与其职务有关,即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行为要件之一是不妥当的。受传统刑事政策的指导影响,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刑罚规定存在许多需要改革之处, 主要表现为“重刑主义”、“刑罚欠缺”和“罪刑失衡”。笔者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提出了个人的一系列建议,诸如对受贿罪单独设置法定刑、增设附加刑 、废除受贿罪的死刑、对受贿罪的牵连犯现象实行数罪并罚等。受贿犯罪是一种社会顽疾。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的发展特点、规律和危害是减少和控制受贿犯罪的重要前提。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的代表”在我国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呈现出特殊的犯罪特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综合式、分析性的研究。<WP=4>犯罪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在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下,每一种犯罪都有不同的犯罪心理(有别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意图)。受贿犯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因而其犯罪心理成因和犯罪心理结构具有特殊性。主体因素主要包括公职人员的人性、人格等自身缺陷;社会因素包括职业环境、权力约制机制、公共社会态度和法律机制等主体外因素。受贿犯罪心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按照推动公职人员受贿犯罪的影响力程度,笔者研究了受贿犯罪心理系统,包括官权优势心理、贪婪享乐心理、侥幸安全心理、失衡补偿心理和认同从众心理等五个层面。从刑法、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受贿犯罪,共同的目的在于为研究和建立受贿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机制创造条件。而控防机制的完善则是国家、公共社会以及国民的共同责任。本文试图从改革、制法、监督、政策和文明等五个方面建构受贿犯罪的控制和预防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