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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澍是清嘉道时期颇有建树的封疆大吏,尤其在盐务、漕运、河工改革中政绩卓著。在施政过程中陶澍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制思想,陶澍认为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因此他既主张“立法期于画一”、“明定章程,以垂久远”,严格法律的制订与实施,并在施政过程中制定、实施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刑事法规以及经济法规等,同时他又主张重视官吏的考核与选拔,“为政首在得人,安民必先察吏”,注重人治与法治的结合。陶澍在维护地方治安镇压农民运动时也注意运用法律的手段,“靖匪徒宜另置重典也”,陶澍认为要打击匪患就要制定严厉的法条,此外法律能否产生真正的社会效果,还在于执法机关能否真正贯彻实施法律。因此陶澍要求下属的各级地方官吏必须依法严厉缉捕匪徒,务必使犯罪分子切实受到法律的严惩,而那些玩忽职守的官吏往往会受到惩处。另一方面陶澍比较注意人民的疾苦,体察民情。他认为老百姓衣食不饱是造成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陶澍在镇压暴乱的同时能够采取各种措施减轻老百姓负担,安抚民众。然而陶澍法制思想的闪光之处在于他敢于冲破几千年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传统,他说:“国家定制,如人地实在相须,即与例稍有未符,准督、抚专折奏请,于限制之中,仍寓变通之道,立法实为尽善。”他破除了农本商末的旧习大力发展工商业,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法制色彩的税务、财政、货币等维护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中国近代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陶澍的法制思想尤其是他锐意变法的思想为后来的湖湘人才群体所继承,他们前仆后继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