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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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审判”现象昭示了当下中国法律权威的危机,对于该问题,国内学者多着眼于法官或者审判,试图告诉法官如何作出好的判决或者维护司法的权威,却忽视立法问题。法律不仅需要社会公众的服从,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立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地,它包含了公众对立法的外在遵守,也包含了公众对立法的内心认同,立法权威需要合法性的证成。对于立法权威的合法性来源,自然主义者诸如西塞罗、洛克和德沃金认为其取决于立法结果是否合乎某种自然法,实证主义者比如哈特、拉兹、凯尔森认为其来自于立法行为本身,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程序主义者则将合法性诉诸一定的程序,通过平等广泛的商谈得出值得认同的“共识”。在价值多元的当今社会,人们既还在追求着终极价值,又再也无法找到一个可以为所有人所认同的终极价值,因而,将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作为立法权威的合法性证成进路,这种程序主义的范式相对于自然主义或者实证主义的理论,显然更为可取,即立法权威之树立需要走立法商谈之路。参照立法商谈的要求,我国立法实践存在立法参与主体的有限性、立法“商谈”对象的局限性、立法审议缺乏论辩性、立法参与主体商谈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确立商谈的立法理念;其次,应当保障公民平等且广泛的立法参与权;然后,需要建立健全诸如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辩论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一系列相关的立法程序;最后,还需要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民意识。立法走上商谈之路,立法权威才真正获得正当性,社会公众才能真正形成对立法、法律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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