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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刑事诉讼司法体制以及维护司法正义作出的重大举措。本文第一部分拟从我国实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国内背景出发,深入研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化的问题,法庭审判中出现的卷宗笔录中心主义以及控辩双方地位失衡的现象,总结过去刑事诉讼体系中将审判程序变成协调审前程序的工具等经验教训,重新把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构建国际背景下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与人权保障机制对于我国建设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价值。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要充分发挥庭审或者说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前提就是要正确把握何为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到底是什么。根据第六次全国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的内容:“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我国理论界将此定义为庭审中心主义,而本文第二部分拟从当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以审判为中心实质内涵的诸多观点进行归纳梳理,对比分析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以庭审为中心、裁判中心主义等相关概念的区分与界定,浅析对以审判为中心实质内涵的理解。因此,重点把握和区分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以庭审为中心以及裁判中心主义等含义的相通与界线,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层次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本文第三部分立足于目前制约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从体制、制度以及程序等多方面分析其中关键所在,最终实现促进庭审的实质化、推动司法体制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力结合的诉讼目的。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模式与制度的诸多问题,通过正确认识和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含义,细化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完善与处理好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诉、侦、审的相互关系,从而更好的对我国未来实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多方面的展望与畅想。